雷曼知识产权公司

 

软件企业认定与介绍

 

一、认定条件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已经改变,具体以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为准。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政策优惠

 

  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 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 退增值税,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雷曼知识产权为客户提供高新企业培育申报、高新企业认定申报、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雷曼知识产权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理性设计可实施性的技术方案,专业优势与成功经验,确保规划方案和申请文件的高质量完成。并通过公司特有一体化服务,确保方案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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