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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苏州市2015年 专利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知专〔2015〕10号
一、国内专利资助
(一)资助范围
注册地或户籍地在本市姑苏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于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获得受理、授权的中国专利。
(二)资助标准
1.发明专利资助按所发生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登记(文件)印刷费,授权后前三年年费的实际缴纳金额资助,每件专利资助累计总额不超过4000元人民币。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资助实行授权后资助,按所发生申请费、登记(文件)印刷费、授权当年年费的实际缴纳金额资助,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3.二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专利第一申请人须符合第三条规定,并由第一申请人提出专利资助申请。对个人专利资助,每年资助数量不超过10件。
(三)申报材料
1.《苏州市国内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收据和相关证明文件。对收据原件已入账的单位须提供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须提交收据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申请人于4月1日到30日向姑苏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姑苏区知识产权产权局对上报的专利资助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于5月20日前报市知识产权局。
二、向国(境)外申请专利资助
(一)申报范围
注册地或户籍地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于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向国(境)外申请专利获得受理、授权的专利。
(二)资助标准
专利申请资助费用主要包括官费、检索费、代理机构服务费等。每件申请费用不足1万元人民币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申请资助;每件申请费用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最高资助1万元人民币。同一件专利在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每个国家(地区)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资助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1.《苏州市向国(境)外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从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际检索报告、专利授权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单位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须提交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官费、代理服务费、检索费等票据的复印件和费用明细清单,以及向国外汇款时的银行汇款回执单据复印件。单位须在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须在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上签名。
(四)申报程序
申请人于4月1日至30日向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各区知识产权局对上报的专利资助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于5月10日前报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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