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换色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亦构成侵权
苏某发现长春某葡萄酒厂未经允许,在同类产品上使用自己发明的专利标贴,遂将葡萄酒厂起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经过对比,两者属相同产品,且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制造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万元(包含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被告提出没有实施销售行为,因此不构成侵权,但依照《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即构成侵权。
苏州专利申请| 苏州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苏州专利代理机构| 苏州专利代理公司| 苏州专利代办处| 苏州申请专利|苏州知识产权公司| 苏州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苏州知识产权|苏州知识产权代理|苏州专利 Copyright 2010-2025www.lem-sz.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苏州雷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苏ICP备13015595号-1 联系电话:0512-66950490 电子信箱:ceo@lem-sz.com 邮政编码:215000 关键词:企业技术中心 | 科技进步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专利申请| 专项资金申报| 科技成果转化| 专利代理机构| 领军人才 |
主管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江苏省发改委| 江苏省经信委| 江苏省科技厅|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苏州市科技局 |
苏州专利申请| 苏州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苏州专利代理机构| 苏州专利代理公司| 苏州专利代办处| 苏州申请专利|苏州知识产权公司| 苏州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苏州知识产权|苏州知识产权代理|苏州专利 苏州专利申请| 苏州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苏州专利代理机构| 苏州专利代理公司| 苏州专利代办处| 苏州申请专利|苏州知识产权公司| 苏州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苏州知识产权|苏州知识产权代理|苏州专利 苏州专利申请| 苏州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苏州专利代理机构| 苏州专利代理公司| 苏州专利代办处| 苏州申请专利|苏州知识产权公司| 苏州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苏州知识产权|苏州知识产权代理|苏州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