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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因实用新型专利“中国第一”与“世界第一”的较量
下篇:司法突围
我们给跨国公司的是国民待遇
一边是国内低压电器老大,一边是国际低压电器老大,双方的竞争处于白热化状态,在国内外的诉讼就有20多起,面对一审作出的巨额赔偿判决,法国政府和欧盟组织的一些人,发出了质疑浙江法院搞地方保护的论调。二审法院该如何审理此案?主审法官们必须面对一场司法智慧的大考验。
浙江高院民三庭庭长周根才亲自担纲了本案的审判长。至今,他还留存着当时看到的一篇美国律师写的文章,文中讲外国企业在中国维权艰难,赔偿数额很低,不会超过50万元。“但中国的浙江法院突然强硬起来了”,随后文章列举了华立与三星案、G2000案、蓝色风暴案、正泰与施耐德案等,还说所有的高额赔偿都是针对国外企业、跨国企业的。
国内外的高度关注,不仅使法院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作为一家民营企业的正泰集团也对跨国大公司的超级“外交和公关”能力颇为忧虑,但浙江法院的坦诚表达让徐志武倍感欣慰:“我们必须给法国企业国民待遇,但也绝不会给其超国民待遇。”
分析案情,确定全面和解思路
浙江高院受理此案后,认真分析了案情。“由于双方积怨已久,存在众多历史遗留问题,文化、法律观念也存在巨大差异,调解工作甚为艰难。”周根才说,但从多方面考虑,觉得双方还是存在很大的调解可能。合议庭经反复论证,最后确定了工作思路: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力求双方握手言和。
合议庭从正泰公司方面考量,尽管其一审胜诉,但施耐德毕竟是相关行业的国际龙头企业,与之多年的诉讼及竞争已令正泰不堪其累。虽然调解可能会使正泰最终得到的赔偿数额有所减少,但如果能基于本案达成全球和解协议,将会在国际上和行业内为正泰集团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空间。同时,涉案专利在二审期间已过保护期,今后将不再具有价值,而施耐德仍在继续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何况,对于原审判决所判定的赔偿金额,尽管有施耐德公司的财务账册作为计算依据,但是在施耐德的利润中也存在着其品牌及技术分成因素。
从施耐德公司方面考量,其寄予厚望的近两年的专利无效诉讼,尚未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使其在本案中侵权成立的可能大增,一旦在本案中被认定侵权并被判令巨额赔偿,将严重影响施耐德公司作为国际龙头企业的形象。另外,施耐德与正泰集团之间在国际国内的诉讼及商业竞争中,均未达到预期目的,如果能够与正泰集团和解,不仅能够作为本案降低赔偿数额的筹码,而且能够终结双方之间在国际国内的恶性竞争,达到与正泰集团合作共赢的目的。
“最初我们仅仅限于能否就本案达成一个和解协议,还没有‘雄心壮志’要一下子达成全球和解协议。”主审法官周平坦言。此后,审判团队从换位思考的角度出发,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价值取向进行充分的定量分析后,步步为营,努力寻找双方的利益契合点和共赢点,促使双方向达成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的目标一步步迈进。
延长审限,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
二审从立案到开庭审理,历时一年半。“既不能中止审理,也不能及时审判”,其中况味让法官们回味万千。
“施耐德既然认为正泰的专利是垃圾专利,就要充分保障其在北京行使诉讼权利,看能否把正泰的专利无效掉。而在正泰涉案专利有效性未得到确认的情况下,任何轻率的判决都可能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调解工作亦无从做起。如果简单地作出维持原判或改判判决,很可能变成一个国际笑话。”周根才娓娓道来,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未中止本案诉讼亦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二审决定中止诉讼,实际上是对一审审判程序的否定。为慎重起见,浙江高院决定不中止诉讼,但延长了本案审限。“这一决定,既没有否定一审法院的程序合法性,又体现了我们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的态度和决心。”
2009年3月26日,北京高院作出了维持正泰涉案专利有效的行政判决,浙江高院请求将判决当天送达双方当事人,判决一生效,二审程序就正式启动。
考虑到双方代理人都是北京的律师,很多技术资料也都在国家专利局和图书馆,浙江高院审判团队拉着满满一行李箱的诉讼材料,于3月29日赶到北京准备开庭。
3月30日,借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二审开始第一次质证。因为双方都没有新证据,主要进行了技术特征的比对。“到底认为哪些技术细节不一致,庭上都把产品拆开进行比对。”周平说,“比对后,我们心里有了底,在这个基础上再作调解,比一上来就围绕一审所判金额进行‘和稀泥’式的调解会更有效。”
一波三折,通宵谈判艰难推进
在程序启动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拟定了多种调解方案,从中选取了最优的全球和解方案,并确定有关调解谈判的原则。但该方案由于涉及双方遍布全球的20多个诉讼纠纷及几万种的产品细目,争点繁多,几近一系统工程。为此,双方当事人各自成立由技术、管理、法律人员组成的10人左右的谈判团队,常常夜以继日地进行谈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问题,通过背靠背调解,努力寻找利益契合点和共赢点来替代纷争点,以期达成共识。
谈判马不停蹄地进行着。4月8日,浙江高院要求施耐德首席执行官赵国华、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出面,因为即将要涉及实质性谈判。
“这一天,我们把赔偿数额基本定在1.575亿元,并形成了六点共识,形成全球和解协议的大框架。包括措辞问题,争议也很大,施耐德绝对不愿意讲自己侵权,而正泰坚持要认定施耐德侵权。”周平说,审判团队讨论了很久,要找到一个词,既体现正泰的专利,又不伤施耐德的荣誉,最终,“施耐德在尊重正泰集团专利的基础上”这个提法,被双方“尊重”。
剩下的一些小细节,由谈判小组继续。直到4月14日下午,离正式开庭只剩半天时间,在个别全局性的大问题上双方再次产生分歧。谈判小组应邀来到浙江高院,被告知“珍惜最后一次调解机会”。
晚上八点多,谈判又在互不起诉的清单上卡住,双方都几近泄气。施耐德谈判人员提出要出去吃饭,并问道:“是否我们一出去,法院调解的大门就此关上了?”
实际不然,饭后谈判继续,法官仍然在法院等待。“由于文化差异,一些法文、德文在翻译后双方理解不同。有的条款,在中国法律是很好理解的问题,但翻译后法国人却很难接受。”周平说,并且,在中国这个发展速度特别快的巨大市场上,施耐德5个产品两年就能销售8亿元,利润达3亿元,双方在互相不起诉的产品清单上各不相让也能够理解。
到4月15日凌晨4点多,看谈判小组谈得差不多了,周根才和周平才去睡觉。
不料,当天早上7点,双方仍然没有达成最终的和解协议。“施耐德带来的公章是天津公司的,不能代表总部。”正泰觉得施耐德的诚意要打折扣,谈判再度陷入僵持。
浙江高院言必有信,8点整通知双方代理人,“既然达不成协议,9点准时开庭!”
“准时开庭对于双方来说也是一种压力,因为他们知道我们已做好了开庭准备,一旦调解不成就将当庭宣判。”周平说,“给他们时间限制,一是考虑如果不给一定的时间限制,双方就细节谈几个月都有可能;二是前几次谈判都不像这次双方的人员这么齐,高管、技术人员、翻译、法律人员都在场。如果再拖下去,达成协议的希望很可能会变渺茫。”
开庭10分钟,传来和解喜讯
正如本文开始的那一幕,2009年4月15日上午九点,浙江高院3号法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的代理人都在等待“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上诉案的开庭审理。
“审判长,我们刚刚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书正在送来的路上。”施耐德代理律师向审判长周根才报告,此时,刚开庭不到10分钟。
随后,审判长周根才宣布休庭。这一戏剧性的场面让所有在场旁听人员,特别是媒体记者有些措手不及,因为早在一周前,浙江高院就准备公开开庭并全程网上直播该案的审理情况。“刚开庭,怎么就调解了?有这么巧吗?”
审判长周根才解释说:“双方一直在协商,直到昨天晚上还没有结果,没想到开庭时居然已有了结果,不过这个结果是个最好的结果。”
随即,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回答记者提问。浙江高院院长齐奇亲自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并接受媒体采访,最后他还特意询问前来的欧盟官员和法国驻中国大使:“你们还有什么问题要问吗?”对方则连连说:“NO,NO,NO。”
主审法官介绍说,齐奇院长曾要求此案一定要做到高度公开,他说:“不能让人觉得我们中国搞地方保护主义,偷偷摸摸把案子搞掉了。”
案件调解协议最终达成令人欣喜,原本应在15天内履行的付款义务,施耐德公司仅在第9天就主动全部履行完毕。目前,双方达成的全球和解协议也在全面履行中。
尾声:发挥司法智慧开创合作双赢局面
2009年,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第一案,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评为“十佳案例”,并被编入《中国知识产权年鉴》、《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对此案的成功调解也“乐观其成”,他说:“二审法官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全球和解协议,解决了长期的知识产权争议,创造了良性竞争、合作双赢的市场环境。”
正泰集团副总裁徐志武认为,正泰和施耐德这起官司的最大意义在于,它向世界证明了中国民企不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而且开始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他还告诉记者:“对于1.575亿元的调解赔偿款我们正泰的做法是:全部捐出去!”正泰集团用这笔资金专门成立了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除了用于做慈善以外,这笔基金还有两个用途:一是为中国的知识产权发展贡献一份财力;二是希望能够促进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如果有好的项目需要支持,我们的基金会就拿出钱来予以支持。
的确,2005年,浙江高院就曾经对浙企海外应诉情况作过一个统计,发现极少有企业敢于到国外打官司。“当时调查了500多家收到国外法院传票的企业,很少有表示出去应诉的。语言不通、应诉费用高等都是原因,但一旦放弃应诉,就意味着失去那一地的市场。”周根才告诉记者。
齐奇院长最后总结说,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面,减少了境外机构及媒体对中国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偏见。长期以来,国内企业多模仿,疏于自主创新,在与境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多为被告,败诉率极高,本案为国内企业提供了丰富的诉讼经验,从而具有标杆作用。另一方面,境外媒体一直认为中国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本案系境内外当事人自愿和解,将缓和境外媒体的主观偏见,同时为进一步增进中法两国友好关系起到积极的作用。
采访结束后,记者深深感到,本案作为国内一审最大赔偿额、二审最高补偿额的知识产权案件,不仅揭示了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巨大市场价值,而且其复杂的诉讼过程也为国内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司法冲突提供了一个双赢的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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