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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因实用新型专利“中国第一”与“世界第一”的较量

上篇:十载恩怨

  故事还得从当事双方的“身家”说起。总部设在浙江省温州市的正泰集团,是一家电工电气行业综合

性的民营股份制大型企业,现辖6大专业公司、2000多家国内销售公司和特约经销处,并在国外设有30多

家销售总代理,产品畅销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泰”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集

团综合实力已连续六年名列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前茅。目前为止,公司拥有国内外各类型专利400多项。

  而总部设在法国的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则是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合资企业,施耐

德电气公司是一家输配电、自动化与工控行业领域的跨国企业,名列全球500强企业,公司于1979年进入

中国,目前在华总投资额超过50亿元。

  这两家企业,一个是中国低压电器行业的领军企业,一个是这一行业的世界级龙头老大,随着二者产

品在市场上日趋激烈的竞争,双方都将竞争的“王牌”压在了知识产权的抗衡上。

  从“接招”到“出招”

  2006年7月,正泰集团发现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5个型号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起诉

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个官司被形容为“中国第一”将“世界第一”告上法庭,一时成为传媒

追踪的兴奋点。

  涉案的专利产品“低压小型断路器”,是广泛应用于建筑工业及民用住宅的常规空气开关产品。该产

品的出现取代了传统的用电保护装置——保险丝。正泰集团早在1997年11月份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

一种名称为“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

  此番对施耐德“出招”,实际上是双方多次交手后,正泰在频繁被动“接招”后打出的第一张“翻身

牌”。

  事实上,最先“发难”的是法国施耐德公司。早在1995年,施耐德就开始起诉正泰侵权。从2004年起

,施耐德高举反侵权大旗,在德国、意大利、法国等欧洲国家对正泰多个产品提起20多项专利诉讼,其中

包括:

  2005年3月,施耐德在德国法院起诉正泰一项专利侵权,正泰向法院提出不侵权的答辩意见,并向德

国联邦专利法院反诉施耐德专利无效。

  2005年11月,施耐德在意大利威尼斯起诉正泰一项外观专利侵权。

  2006年3月,施耐德在法国巴黎起诉正泰三项专利侵权。

  这期间,意大利威尼斯法院针对正泰的所有被诉产品发出临时禁令;德国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不仅对

正泰的所有被诉产品发出临时禁令,还针对部分产品和专利作出了确认侵权的一审或二审判决;巴黎最高

法院还就施耐德电气状告正泰侵犯其C60产品的三项专利权进行听证。

  对于这次主动“叫板”跨国巨头,正泰集团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赵国虹打了个形象的比喻。她说:“原

来是对方(即施耐德)把枪口对在正泰的脑袋上,一直用知识产权在逼迫,说正泰侵权,现在正泰反过来通

过专利这个武器,运用法律把枪口对准对方脑袋。”

  2005年年底,一直处于防御方的正泰集团意识到:自己也有实力进行反击!从2006年开始,小心收集

证据,把自己的专利和施耐德产品之间进行分析、比较,后来发现施耐德天津全资子公司的产品落入其专

利保护范围。为谨慎起见,正泰把相关产品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被确认有效后,正泰又

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确定对方产品的确使用了正泰的专利技术。

  “侵权证据是有了,但当时还缺施耐德因侵权而获利的数额。”正泰集团副总裁徐志武说,无法从施

耐德那边得到“获利”数据,也无法证明自己“损失”多少,法律规定只能判最低5000元到最高50万元赔

偿金。

  于是,正泰集团在起诉要求50万元的赔偿后,向法院递交申请,希望法庭作“施耐德获利”的司法鉴

定。

  一审判赔3.35亿

  一般来说,“获利”由“侵权物的营业利润率”和“侵权产品数量”相乘得到。在施耐德公司的电脑

里,司法鉴定人员搜索到了一份财务数据,其中刚好有产品销售额等资料。数量被找到了,但利润率有多

少呢?施耐德没有提供相关资料。

  鉴定人员通过到工商税务机关查询,得到了施耐德申报的产品利润率。

  从“利润率”和“销售额”,法院确认了施耐德自2004年8月2日起至2006年7月31日止有关侵权断路

器产品的获利金额——3.35亿元。

  2007年2月,正泰集团以经审计确定的销售额推算天津施耐德获得的利润为依据,变更诉讼请求,将

索赔数额增加至3.35亿元。

  索赔额3.35亿元、诉讼费高达166万元,这起国内最大专利侵权案因“天价”和“巧合”愈发夺人眼

球。

  “天价”自不必说,“巧合”颇值得品味:案件当事双方恰巧都是低压电器行业“老大”,只不过一

个是中国的,一个是全球的;更为巧合的是,双方对簿公堂的时机又非常凑巧地发生在“施耐德并购德力

西案”公布后风波陡起的关键时刻。

  徐志武在回顾正泰集团作为一家民营企业的发展历程时说,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施耐德一直视正

泰集团为它在中国的头号竞争对手,设法控股并购正泰集团,先后提出以80%、51%和50%控股的几个方案

收购正泰,但谈判均以失败告终。“非常巧合的是,每次并购遭到拒绝后,施耐德就会马上起诉正泰集团

。在过去的十余年间,双方代理人至少15次站在法庭上唇枪舌战。”

  2006年12月17日,施耐德和德力西签署合资框架协议。与正泰集团一样,中国低压电器行业排行第二

的德力西集团,总部也在中国电器之都浙江温州。1984年,其董事长胡成中与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曾合

伙创办求精开关厂。至1991年,二人各自分别创办了后来声誉显赫的德力西集团、正泰集团。

  2006年12月,施耐德和德力西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后,素以沉稳著称的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一反

平日的低调,主动约见媒体,称“通过与施耐德10年的谈判,已看清施耐德对中国低压电器市场志在必得

的心思”。

  随着证据的一一到位,温州中院经审理后,认定施耐德对正泰构成专利侵权,于2007年9月26日,一

审判令施耐德向正泰赔偿近3.35亿元人民币。随后,施耐德以该专利无效以及公知技术等理由提出抗辩,

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激烈交锋四大争议

  在案件一审过程中,诉讼经验丰富的法国施耐德公司并没有“坐以待毙”,其于2006年8月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作

出审查决定:专利有效。对此裁决,施耐德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败诉

后,施耐德公司又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国内发起诉讼攻势的同时,施耐德公司又以正泰侵犯专利为由,在欧洲接连将正泰集团起诉到法院

。然而,2007年圣诞前夕,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宣布施耐德所诉专利无效。2007年12月21日,巴黎高等法院

以“滥用程序”判决施耐德的销售禁令申请无效。

  2007年11月12日,浙江高院正式立案受理施耐德公司提出的上诉。本案中,施耐德提出侵权抗辩,并

就被控侵权产品利润提出异议,同时提出正泰集团的专利效力正面临北京高院的司法审查,要求中止二审

审理。面对这桩颇为棘手的案件,二审法官首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梳理。他们归纳出四点:

  争议一:涉案专利是“垃圾”专利?

  二审中,施耐德认为正泰集团的该项专利不具备专利性,为“无效专利”,其所披露的技术方案,早

已在国内外公开,成为公知技术。施耐德被诉产品早在1990年就已开始生产并投入使用,是在获得申请在

先的专利合法授权基础上进行生产的。

  但正泰集团认为其专利是对原有技术的全新改进,完全达到技术发明的程度,只是因为追求认定快,

便于迅速投产,才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争议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施耐德提出被控侵权产品与正泰专利技术方案有四点不同。但正泰两次组织专家评议都认为其构成技

术特征相同的侵权。

  争议三:一审巨额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施耐德提出一审审计是按照施耐德的平均利润计算出来的,没有考虑施耐德产品与正泰产品的市场份

额以及品牌效益差异。国内市场上同样一个产品,正泰的只要10多元,而施耐德的要30多元。

  争议四:是否应该中止审理?

  施耐德提出,涉案专利在无效程序进行过程中,正泰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处于不稳定状态。

  一审中,施耐德也曾因专利效力正处于行政复查和司法审查而提出中止审理,但温州中院认为:“对

专利无效与否的判定权力不属于本院,法院只是为了决定案件是否中止审理而考虑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大

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等因素决定本案不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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